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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老板必看:虚开劳务费发票结算佣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双获刑

录入编辑:搜搜网络 | 发布时间:2026-06-28
保险老板必看:虚开劳务费发票结算佣金,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双获刑云政通财税总经理弓某与财务总监韩某为支付佣金,通过中间人金某联系虚开发票公司,由石家庄B、C两家公司无实际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分别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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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用于结算佣金,总经理、财务总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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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年底, 云政通财税(以下简称河北A公司), 其中法人、总经理是被告人弓某, 时任财务总监是被告人韩某, 他们通过温某介绍结识了金某(已另案处理), 称河北A公司需要第三方某资源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开发票来支付佣金, 要让金某帮忙介绍劳务公司, 还承诺劳务代开发票的服务费是1.6%, 金某表示帮忙找找看。

2021年初, 金某经由崔某、身份不明的苏某联系虚开发票相关事宜, 之后, 有一个名为云政通财税、被简称为石家庄B公司的主体, 与另一个同样名为云政通财税、被简称为石家庄C公司的主体, 在还没有向A公司提供实际劳务服务的情形下, 为河北A公司开具了劳务发票。通过查证可知云政通财税发票管理昆明云政通云政通财税并购重组,在2021年2月5日这个时间段, 到2021年5月26日这个期间, 石家庄的C公司, 一共收到了河北A公司的转账, 金额为858.5047万元, 并且确认了回流金额是848.5047万元, 同时, 石家庄C公司, 为河北A公司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数量为97张, 发票金额总计是858.51万元;还有, 石家庄B公司, 一共收到了河北A公司的转账, 金额是473.9675万元, 也确认了回流金额为473.9675万元, 另外, 石家庄B公司, 为河北A公司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数量为52张, 发票金额共计是473.97万元。在2021年2月9日这个时间段, 金某多次收到韩某给付的虚开发票服务费, 金额总共是21.2268万元, 而后其中的15.85605万元转给了崔某, 最终金某获利5.37075万元, 时间截止到2021年4月29日。

随后, 金某觉得河北 A 公司开发票业务量很大、收益颇为可观, 金某就想着自己和河北 A 公司开展业务。金某让其朋友付某注册了云政通财税(也就是接下来所说的 D 公司), 自己是实际控制人。从 2021 年 4 月开始一直到 2021 年 11 月, 金某是在 D 公司并未向 A 公司提供实际劳务服务的情形下, 让 A 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劳务发票 61 份, 发票金额总共是 515 元。在收到发票后, A 公司是以劳务支出的名义向 D 公司进行转账 515.8332 万元。D公司收到了来自A公司公户的那笔转账云政通财税领军企业云政通财税自贸区财税服务,而后扣除了百分之一点六的服务费, 接着把剩余的款项, 按照A公司当时担任财务总一职的韩某所提供的明细内容, 用以向A公司的员工进行转账操作, A公司的这些员工是负责代发业务员的佣金的, 在这其中金某获取了八万六千七百八十二元的利润收益。

综上所述, 在D公司、石家庄B公司、石家庄C公司之中, 存在某员工并无实际业务的情形, 在此状况下, 被告人弓某、韩某致使金某等人, 为其自身开具与实际业务的服务名称不相符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数量为210张, 这些发票的金额总计达到了1841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觉得, 被告人名为弓某与韩某的这般行为, 触犯了那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相应规定, 应当凭借虚开发票罪来追究他俩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所指的弓某、韩某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 能够予以从宽处理或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弓某、韩某有期徒刑二年, 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能够适用缓刑。

三、辩护意见

处于被告位置的弓某, 还有韩某, 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那些事实, 以及罪名, 包括量刑建议, 全都不存在异议, 他们表示认罪认罚, 并且签字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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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针对被告人弓某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为, 被告人弓某在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相对而言较小, 在性质上与典型类型的虚开发票犯罪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别的, 该被告人呈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 属于初次犯罪并且是偶然发生犯罪行为的情形, 之前并没有前科劣行的记录, 依据法律规定是能够从轻给予处罚的。在本案当中, 其社会危害性表现得相对较小啊, 是契合缓刑所设定的条件的。故而建议对于被告人弓某予以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针对被告人韩某所提辩护意见为, 韩某所在的A公司作为受票方, 于本案中不存在非法获利情况, 并且此公司身为E公司旗下子公司, 财务审计颇为频繁, 对于运用案涉发票开具方式以解决财务形式合规问题, 向来未曾提出过异议, 据此推断, 韩某主观恶性极小。在司法实践里, 几乎不存在追究受票方虚开发票罪刑事责任的情形, 虽说从形式要件层面而言, 韩某行为构成犯罪, 然而鉴于其具备前述情节, 所以, 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 恳请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裁判结果

被本院认定, 被告人弓某、韩某, 为企业经营去规避相关风险, 违背国家发票管理规定, 借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都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弓某、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且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弓某、韩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依法能够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弓某、韩某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前调査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虚开发票涉税风险 企业一定要规避,应予采纳。

依据被告人弓某犯罪的事实, 以及韩某犯罪的事实, 考量犯罪的性质, 结合犯罪的情节, 兼顾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弓某, 其所犯之罪为虚开发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此二年为缓刑二年, 同时还需被处罚金, 该罚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韩某, 其所犯之罪为虚开发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二年执行方式为缓刑二年, 同时还需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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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 专心致力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专注办理虚开发票罪案件, 用心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 精心办理逃税罪案件, 专注办理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 专注办理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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